4. 复合配料展开标示判定与整改
判定逻辑:先看“复合配料”身份,再算加入量,最后查标准
复合配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配料经加工制成的配料,例如“酱油”“沙拉酱”“咖喱粉”“巧克力涂层”“复合调味料”。整改时不能凭感觉决定展不展开,而要按 GB 7718 的规则逐层判断:该配料是否由两种以上配料构成 → 在终产品中的加入量是否达到 25% → 是否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该标准已给该复合配料规定名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是复合配料 + 加入量≥25% + 无对应标准名称”时,必须展开标示原始配料。
需要特别注意两个易错点:一是加入量按该复合配料在终产品中的质量占比计算,不是按其中某个原始配料算;二是复合配料中若含有食品添加剂,且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应在展开时一并标示(本例聚焦展开判定,添加剂名称合规性由后续案例处理)。
案例对象与配方数据
某款“红烧牛肉酱”净含量 200 g,配方投料如下(示例数据,用于演示判定过程):
| 配料 | 投料量 | 占终产品比例 | 性质 |
|---|---|---|---|
| 大豆油 | 60 g | 30% | 单一配料 |
| 酿造酱油 | 56 g | 28% | 复合配料(水、大豆、小麦、食盐、苯甲酸钠) |
| 牛肉 | 40 g | 20% | 单一配料 |
| 白砂糖 | 20 g | 10% | 单一配料 |
| 香辛料复合调味粉 | 14 g | 7% | 复合配料(辣椒、花椒、八角、味精) |
| 食用盐 | 10 g | 5% | 单一配料 |
原标签配料表写作:大豆油、酿造酱油、牛肉、白砂糖、香辛料复合调味粉、食用盐。问题在于“酿造酱油”占比 28%,达到 25% 阈值,且“酿造酱油”虽有 GB/T 18186 等标准,但该标准对“酿造酱油”这一名称已有规定,属于“有标准名称”的情形——这里正是最容易判错的地方,需要区分“有标准”与“标准已规定该复合配料名称”两个层次。
逐项判定与整改结论
- 酿造酱油(28%):属复合配料,加入量≥25%。GB/T 18186《酿造酱油》已对“酿造酱油”名称作出规定,因此可不展开,直接标示“酿造酱油”。但若企业使用的是企业自配的“调味酱油”且无对应标准名称,则必须展开为“酱油(水、大豆、小麦、食盐、苯甲酸钠)”。本例按有标准名称处理,保留“酿造酱油”。
- 香辛料复合调味粉(7%):属复合配料,但加入量<25%,可不展开,直接标示“香辛料复合调味粉”即可;若企业愿意展开也允许,但非强制。
- 排序:按加入量递减应为大豆油(30%)>酿造酱油(28%)>牛肉(20%)>白砂糖(10%)>香辛料复合调味粉(7%)>食用盐(5%),原标签顺序正确,无需调整。
判定“是否有标准名称”时,不能只看该复合配料有没有国家标准,而要确认该标准是否已给这个复合配料规定了名称。例如“酱油”有 GB 2717、GB/T 18186,但若产品实际是“复合调味酱”且无对应标准名称,则仍须展开。
整改后的配料表写法
配料:大豆油、酿造酱油、牛肉、白砂糖、香辛料复合调味粉、食用盐
若企业实际使用的酱油为无标准名称的自配复合调味酱油,则应改为:
配料:大豆油、酱油(水、大豆、小麦、食盐、苯甲酸钠)、牛肉、白砂糖、香辛料复合调味粉、食用盐
展开时原始配料应按其在复合配料中的加入量递减排列,本例中水、大豆、小麦、食盐、苯甲酸钠的顺序需依据酱油实际配方核对,不能照抄示例。
复核与验证要点
- 核对配方表与投料记录,确认复合配料占比计算口径为“该复合配料质量 ÷ 终产品总质量”,并注意是否因蒸煮失水导致终产品总质量变化而影响占比。
- 对每个复合配料逐一查证其执行标准,确认标准文本中是否已规定该配料名称,保留查证记录作为整改依据。
- 展开后的原始配料顺序、括号使用、添加剂标示方式需与 GB 7718 要求一致,整改后再次通读配料表确认无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