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范围二排放源识别基础

范围二排放的本质,是企业在消费外购能源时,把能源生产端产生的排放“转移”到了自己的排放清单上。它不发生在企业围墙之内,却由企业的用电、用热、用汽、用冷行为驱动。因此,识别范围二排放源的关键,不是去现场找烟囱,而是把企业从外部购入的每一类能源载体、每一块计量表、每一张结算单据都梳理清楚,并明确其对应的排放因子来源。

范围二通常覆盖四类能源载体:外购电力、外购热力、外购蒸汽和外购冷力。四者的共同点是“外购”,区别在于计量单位、结算方式和排放因子的确定路径不同。电力以千瓦时(kWh)计量,热力与冷力常以吉焦(GJ)或千瓦时计量,蒸汽则以吨(t)或吉焦计量。识别时首先要回答三个问题:这类能源是否由外部供应方提供?企业是否有独立的计量或可分摊的用量记录?该用量能否对应到合适的排放因子?三个问题都成立,才构成一个可核算的范围二排放源。

四类能源载体的识别要点

外购电力是最普遍、也最容易出错的一类。识别时应覆盖所有受企业运营控制的用电点,包括生产厂房、办公楼、仓库、数据中心,以及租赁但由企业承担电费的场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转供电情形:若企业从园区、物业或房东处购电,电费单上的用电量仍属于企业外购电力,不能因为“不是直接向电网公司购电”就排除。此外,自备光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部分不属于外购电力,应归入范围一或另行处理,识别时要与电费结算电量做区分。

外购热力与蒸汽常见于集中供热区域或工业园区。热力通常由市政热力公司或园区锅炉房通过热网输送,结算单位多为吉焦;蒸汽则由外部锅炉房或热电联产机组供应,结算单位多为吨。识别要点是确认供应方是否为独立法人、是否位于企业边界之外。若热源由企业自有锅炉提供,则属于范围一固定燃烧排放,不应计入范围二。对于蒸汽,还要记录其压力等级和焓值参数,因为部分核算方法需要将吨折算为吉焦。

外购冷力相对少见,但在区域供冷、集中供冷园区中确实存在。企业从外部供冷站购买冷冻水,按冷量(GJ或kWh)结算。识别时需确认供冷站是否独立于企业边界,以及冷量计量表是否为企业专用或可合理分摊。若企业自建中央空调制冷,消耗的是电力,应计入外购电力而非外购冷力。

识别范围二排放源时,建议以“能源结算单据”为主线,而不是以“设备清单”为主线。每一张电费单、热力结算单、蒸汽购汽单、冷量结算单,都对应一个潜在的排放源;反过来,没有结算记录的能源消费,往往意味着计量缺失或边界不清,需要补充确认。

基于位置与基于市场的两种核算方法

范围二核算的两种方法,差异集中体现在电力排放因子的选择上,对热力、蒸汽、冷力的处理原则基本一致——均采用供应方或区域平均排放因子。

基于位置的方法(Location-based)使用企业所在电网的区域平均排放因子。例如,中国各区域电网有对应的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企业按所在省份归入相应区域电网,用总用电量乘以该因子。这种方法反映的是“企业用电所在电网的平均碳强度”,优点是数据易得、口径统一、便于横向比较,缺点是无法体现企业购买绿电、签订绿电交易合同等主动行为带来的减排效果。

基于市场的方法(Market-based)则使用企业实际采购电力所对应的排放因子。若企业购买了绿电、持有绿证或签订了可再生能源购电协议,可按合同约定的零排放或低排放因子计算;若没有此类合同,则通常回退到区域平均因子或供应商特定因子。这种方法能反映企业的采购选择,但对合同凭证、绿证注销、时间匹配等证据链要求较高。

两种方法并非二选一的对立关系,而是应当同时报告。企业通常以基于位置的结果作为基准披露,以基于市场的结果展示采购行为的影响。识别阶段就要为两种方法分别准备数据:基于位置法需要用电量与区域电网因子;基于市场法需要用电量、购电合同、绿证或可再生能源证书及其注销证明。

范围二排放源识别与两种核算方法路径 外购能源载体 外购电力 kWh · 电费结算单 外购热力 GJ / kWh · 热力结算单 外购蒸汽 t / GJ · 购汽结算单 外购冷力 GJ / kWh · 冷量结算单 边界外供应方提供 · 有计量或可分摊 识别三问 ① 是否由外部供应方提供? 自有锅炉/自建制冷 → 范围一 ② 是否有计量或可分摊? 转供电/共用表 → 需分摊确认 ③ 能否匹配排放因子? 区域电网 / 供应方 / 合同 三问均成立 → 确认为范围二排放源 两种核算方法 基于位置(Location-based) 因子:所在区域电网平均排放因子 数据:用电量 × 区域电网因子 特点:口径统一、便于横向比较 局限:不体现绿电采购的减排效果 热力/蒸汽/冷力:供应方或区域因子 基于市场(Market-based) 因子:购电合同 / 绿证 / 供应商因子 数据:用电量 × 合同约定因子 特点:反映企业主动采购选择 要求:绿证注销、时间匹配等证据链 无合同则回退区域平均因子 两种方法应同时报告,而非二选一 常见误区:把转供电排除在外 · 把自有锅炉计入范围二 · 只报一种方法 · 绿证未注销即用于市场法

常见误区与识别纠偏

第一个高频误区是把转供电排除在范围二之外。企业租用园区厂房,电费交给物业而非电网公司,容易误以为“不是直接购电”就不算。实际上,只要电力最终由企业消费并承担费用,就属于外购电力,应按物业提供的电量或分摊电量核算。

第二个误区是把自有锅炉、自建中央空调计入范围二。范围二限定为“外购”能源,企业自己燃烧天然气产蒸汽、自己用电制冷,对应的排放分别属于范围一和范围二中的电力部分,不能重复计入外购蒸汽或外购冷力。

第三个误区是只报告一种方法。基于位置与基于市场各有用途,只报基于市场容易高估绿电作用、缺乏可比性;只报基于位置则掩盖了企业采购行为。规范做法是双轨并列,并说明市场法所依据的合同与凭证。

第四个误区是绿证或绿电合同未注销即用于市场法。基于市场的方法要求可再生能源属性唯一归属本企业,若绿证已被出售或未注销,就不能再用于抵减自身排放。识别阶段就应把购电合同、绿证编号、注销记录与用电量按时间区间对应起来,避免年底集中补证导致时间不匹配。

识别范围二排放源时,务必先划定组织边界与运营边界,再逐类能源核对结算单据。边界不清时,宁可先按“控制权法”把租赁、外包、共用设施逐项标注,也不要在核算阶段反复返工。

落到操作层面,可以建立一张范围二排放源识别台账,按“能源载体—供应方—计量方式—结算周期—用量—因子来源—适用方法”逐行登记。以某制造企业为例(示例假设):外购电力来自区域电网,年用电量1200万kWh,基于位置法采用区域电网因子,基于市场法因购买了200万kWh绿电并完成绿证注销,对应部分按零排放因子计算;外购蒸汽由园区热电厂供应,年用量8000t,按供应方提供的蒸汽排放因子核算;外购冷力来自园区供冷站,年冷量1500GJ,按供冷站因子核算。台账中每一行都能追溯到一张结算单和一个因子来源,识别工作才算闭环。

需要强调的是,范围二识别不是一次性盘点,而是随用电结构、租赁关系、绿电合同变化而动态更新的过程。建议至少每年复核一次能源载体清单与因子适用性,并在新增租赁场所、切换供能方式、签订绿电合同时及时更新台账,确保排放源识别与核算方法始终与实际情况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