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效力认定与结算依据选择

一、问题的起点:同一工程、两份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常在中标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一份用于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前者通常称为“白合同”(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后者称为“黑合同”(另行签订的合同)。判断结算依据的关键,不是看哪份合同“更真实”,而是看两份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是否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确立了基本规则: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认定路径是:先比对四项实质性条款,再判断是否“明显不一致”,最后确定结算依据。

二、实质性内容的比对维度

四项实质性内容并非任何细微差异都构成“不一致”,而应达到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条件的程度。实践中可按下表逐项比对:

比对维度白合同(中标备案)黑合同(另行签订)是否实质性不一致
工程范围3栋住宅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约4.2万㎡缩减为2栋住宅,取消地下车库是,标的范围明显缩减
建设工期540日历天420日历天是,压缩120天,影响赶工成本
工程质量合格,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合格,另约定“确保鲁班奖”是,质量标准被抬高
工程价款固定总价8600万元固定总价7800万元,下浮约9.3%是,价款明显让利

若两份合同仅在付款节点、发票开具、履约保证金形式等非实质性条款上有差异,一般不认定为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仍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

三、认定与结算依据选择路径

下图给出从“发现两份合同”到“确定结算依据”的判断路径,重点呈现四项实质性条款的比对分支与结论走向。

同一工程存在两份施工合同 中标备案合同(白) + 另行签订合同(黑) 逐项比对四项实质性内容 工程范围 · 建设工期 · 工程质量 · 工程价款 工程范围 标的、面积、栋数 是否被缩减/扩大 建设工期 日历天、开竣工日 是否被压缩/延长 工程质量 合格/优良/奖项 标准是否被抬高 工程价款 总价、单价、下浮率 是否明显让利 是否构成实质性 内容不一致? 否 非实质性差异 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 是 实质性不一致 按中标合同结算 结算依据选择规则 实质性不一致 → 以中标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 非实质性差异 → 仍以中标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

四、结算依据的确定与举证要点

当四项实质性内容中任一项被认定与中标合同不一致时,结算依据应确定为中标备案合同。承包人主张按黑合同结算的,通常不会得到支持;发包人主张按黑合同结算的,同样不能成立。若黑合同对承包人更有利(例如价款更高),承包人也不能据此要求按黑合同结算,因为该合同本身因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而无法作为结算依据。

举证时,主张适用中标合同的一方应提交: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施工许可证等证明中标合同真实存在;同时提交另行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证明存在两份合同。若对方否认黑合同存在,可通过银行流水、实际付款记录、施工范围变化、工期压缩通知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

操作提示:比对时建议制作“实质性内容比对表”,将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四项逐条列明两份合同的约定,标注差异幅度。差异是否“明显”,可结合下浮比例、工期压缩天数、范围缩减比例等量化指标判断,避免仅凭主观感受下结论。
注意:并非所有另行签订的合同都无效。若两份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一致,仅在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非实质性条款上有差异,则黑合同中的非实质性条款仍可能被参照适用。但结算依据的核心——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仍以中标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