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比对监测技术规范体系
开展固定污染源烟气或废水在线监测设备的定期比对监测,不能凭经验“看着办”,而要严格落在四份核心标准构成的规范体系上。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ₓ、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和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ₓ、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主要面向烟气 CEMS;HJ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₃-N 等)运行技术规范》和 HJ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₃-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主要面向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四者分工不同:HJ 75、HJ 355 侧重“运行与比对怎么做、多久做一次”,HJ 76、HJ 356 侧重“设备性能与数据有效性如何判定”。理解这一分工,是正确执行比对监测的前提。
一、四份标准在比对监测中的角色定位
HJ 75 是烟气 CEMS 运行管理的总纲,规定了日常巡检、校准、校验和比对监测的周期与技术要求,其中明确要求 CEMS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定期开展比对监测,并对参比方法与 CEMS 测量结果的相对误差、绝对误差作出限值规定。HJ 76 则从设备端提出技术要求,规定了 CEMS 的检测项目、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是比对监测中判断“设备本身是否合格”的依据。HJ 355 针对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规定了运行维护、试剂更换、校准校验和比对监测的频次要求,明确了 COD、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与实验室手工监测比对的相对误差限值。HJ 356 则聚焦数据有效性,规定了数据标记、无效数据判别、缺失数据补遗等规则,是比对结果出来后“数据能不能用”的判据。
可以把四者理解为一条链:HJ 76 和 HJ 355 规定设备与运行应达到什么状态,HJ 75 和 HJ 355 规定比对监测何时做、怎么做,HJ 356 规定比对后数据如何取舍。实际工作中,运维人员常把 HJ 75 与 HJ 355 的频次要求混淆,或把 HJ 76 的设备检测与 HJ 75 的比对监测混为一谈,这是需要重点厘清的。
二、频次要求:烟气与废水各有节奏
烟气方面,HJ 75 要求 CEMS 在正常生产工况下定期开展比对监测,通常按季度组织,每次比对应覆盖颗粒物、气态污染物(SO₂、NOₓ)、流速、温度、湿度、氧含量等参数,且参比方法与 CEMS 必须同步采样、同一时段、同一测点。对于新安装或维修后重新投运的 CEMS,还需在投运前完成验收比对。废水方面,HJ 355 规定在线监测系统应按月开展比对监测,COD、氨氮等关键指标与实验室手工监测结果比对,同时要求定期进行校准和校验,试剂更换后须重新校准并记录。需要强调的是,频次是底线要求,遇到设备故障、量程调整、试剂批次更换等情况,应追加比对,而不能等到下一个周期。
三、指标与技术要求:误差限值是核心判据
比对监测的核心是“参比方法测值”与“CEMS 或在线仪表测值”的一致性判断。烟气 CEMS 通常以相对误差表示,当参比方法测值较低时改用绝对误差,避免低浓度下相对误差失真;颗粒物、SO₂、NOₓ 在不同量程段有对应的误差限值,流速、温度、湿度、氧含量也有各自的技术要求。废水在线监测以相对误差为主,COD、氨氮、总磷、总氮按浓度区间设定限值,pH 则以绝对偏差判断。HJ 76 从设备侧规定了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响应时间、线性误差等性能指标,这些指标虽不直接等于比对误差,但设备性能不达标时,比对结果很难稳定合格。
下面给出一个仅用于说明计算方式的示例:某烟气 CEMS 比对中,参比方法测得 SO₂ 浓度为 200 mg/m³,CEMS 同期显示 214 mg/m³,则相对误差为 (214−200)/200×100% = 7.0%。若该量程段限值为 ±10%,则判定合格;若 CEMS 显示 226 mg/m³,相对误差为 13.0%,则判定不合格,需排查采样管路、分析仪校准或量程设置。示例数据为教学假设,实际判定须以现行标准限值和有效参比数据为准。
四、从比对结果到数据有效性
比对监测不是做完就结束。HJ 356 要求对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判别:比对不合格期间的数据应按规则标记为无效,缺失数据按规定补遗;设备故障、校准、维护期间的数据也需标记说明。实际管理中,应把比对报告、校准记录、原始采样记录一并归档,形成“设备性能—运行比对—数据判定”的闭环。只有把四份标准串起来用,才能既保证设备运行质量,又保证上报数据经得起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