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最低转售价格维持与最高转售价格维持的实务区分

在纵向价格限制的合规判断中,最低转售价格维持(RPM,Minimum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与最高转售价格维持(Maximum RPM)常被企业混为一谈,但二者在竞争效果、执法态度和风险等级上存在显著差异。理解这一区分,是企业设计渠道价格政策、评估合规风险的第一步。

一、两类价格限制的本质差异

最低转售价格维持,是指供应商要求经销商不得低于某一价格销售商品。其核心效果是限制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压缩下游降价空间。最高转售价格维持,则是供应商要求经销商不得高于某一价格销售,其核心效果是防止经销商利用品牌溢价或渠道垄断地位过度加价,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品牌形象。

从竞争法视角看,最低RPM通常被视为具有明显反竞争风险的行为,因为它直接消除品牌内价格竞争,可能便利上游合谋、削弱经销商创新动力。而最高RPM在多数法域中被认为竞争损害较小,甚至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例如防止“双重加价”、保障消费者以合理价格获得商品。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明确禁止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但未将最高转售价格维持列入当然禁止之列,实践中通常适用合理原则分析。

二、竞争效果差异的实务观察

最低RPM的竞争效果可以从三个层面观察:第一,品牌内竞争被抑制,经销商无法通过降价吸引客户,导致“搭便车”问题加剧;第二,经销商利润被锁定,可能形成价格卡特尔式的稳定预期;第三,市场进入壁垒提高,新品牌难以通过低价策略切入。最高RPM的竞争效果则相反:它可能降低终端售价,提升消费者福利;但也可能被用作变相固定价格的工具,例如供应商设定一个“最高价”,实际执行中经销商均按该价格销售,形成事实上的统一价格。

实务中,判断最高RPM是否违法,关键看其是否具有“价格锁定”效果。如果最高价与市场实际成交价高度一致,且经销商无降价动力,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最低RPM。例如,某家电品牌设定“最高零售价”为3000元,但经销商实际成交价普遍为2999元,且供应商通过返利、考核等方式确保执行,这种“最高价”实质上就是固定价格。

最低RPM 与 最高RPM 竞争效果与风险对比 最低转售价格维持(Minimum RPM) 核心机制 设定价格下限,禁止经销商低于该价格销售 竞争效果 • 消除品牌内价格竞争 • 便利上游合谋与价格卡特尔 • 削弱经销商降本增效动力 • 提高市场进入壁垒 执法态度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明确禁止 多数法域适用“本身违法”或“推定违法” 典型执法案例 • 茅台、五粮液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案 • 奔驰、奥迪等汽车品牌价格垄断案 • 美敦力医疗器械转售价格维持案 合规风险等级:高 ★★★★★ 最高转售价格维持(Maximum RPM) 核心机制 设定价格上限,禁止经销商高于该价格销售 竞争效果 • 防止双重加价,降低终端售价 • 保护消费者福利与品牌形象 • 可能被用作变相固定价格工具 • 需警惕“价格锁定”效果 执法态度 我国《反垄断法》未列入当然禁止 通常适用“合理原则”个案分析 典型执法案例 • 美国State Oil v. Khan案(最高RPM合法) • 欧盟部分最高价承诺案(附条件接受) • 我国尚无典型最高RPM处罚案例 合规风险等级:低~中 ★★☆☆☆

三、执法案例对比与风险等级评估

从我国执法实践看,最低RPM的处罚案例较为丰富。以茅台、五粮液案为例,两家企业通过合同、返利、考核等方式限定经销商最低转售价格,被认定为纵向价格垄断,分别被处以数亿元罚款。奔驰、奥迪等汽车品牌也因限定经销商最低售价被处罚。这些案例的共同特征是:供应商具有较强市场力量,价格限制覆盖范围广,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

最高RPM在我国尚无典型处罚案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如果最高价设定过低,导致经销商无利可图,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限定最低价;如果供应商通过监控、惩罚等手段强制经销商执行最高价,且该价格与市场均衡价格高度一致,也可能触发反垄断审查。欧盟曾对部分企业的高价承诺进行附条件接受,要求企业定期报告执行情况,确保不产生价格锁定效果。

基于上述分析,企业可建立如下风险等级评估框架:

评估维度 最低RPM 最高RPM
法律定性 原则禁止,本身违法倾向 合理原则,个案分析
市场力量要求 具有市场支配力或较强议价能力 需结合市场结构判断
执行手段 合同、返利、断供、罚款 建议、监控、考核
价格与市场价关系 下限高于竞争价格 上限接近或等于市场价
风险等级 高 低~中

四、企业合规操作要点

对于最低RPM,企业应原则上避免任何形式的限定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包括直接合同约定、变相返利考核、断供威胁等。若确有品牌形象维护需求,可考虑通过建议零售价、品牌授权、服务质量标准等非价格手段实现。

对于最高RPM,企业可在合理范围内设定最高零售价,但需注意:第一,最高价应基于市场供需和成本合理确定,不宜过低;第二,不得通过惩罚性措施强制经销商执行;第三,应定期评估最高价与市场实际成交价的偏离度,若偏离度过小,应及时调整或取消;第四,保留定价依据和评估记录,以备合规审查。

实务提示:建议企业每季度对渠道价格政策进行一次合规自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名义最高价、实际最低价”的变相操作,以及价格限制是否覆盖了足够多的经销商、是否具有强制性。自查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

综上,最低RPM与最高RPM虽同属纵向价格限制,但竞争效果和合规风险差异显著。企业应准确识别两类行为的本质区别,在渠道管理中优先采用非价格手段,对最高RPM保持审慎,对最低RPM保持高度警惕,从而在维护品牌价值的同时守住合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