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虚构原价的认定

“原价”是价格促销监管中最容易被误用、也最容易被处罚的概念之一。很多经营者以为只要在促销页面上写一个较高的“原价”,再划掉、再标一个较低的“现价”,就完成了促销表达;但在监管认定中,这个被划掉的价格是否真实存在过、是否作为本交易场所的成交价真实执行过,才是判断是否构成“虚构原价”的关键。本节围绕原价定义、比较价格基准、历史价格取证和抗辩要点展开,帮助经营者建立可核查、可举证的促销价格体系。

一、原价的法律定义:不是“曾经想卖的价格”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相关要求,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则原价应当为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这一定义包含四个限定条件,缺一不可:

  • 时间限定:促销活动前七日,而非任意历史时点;
  • 场所限定:本交易场所,即同一网店、同一平台店铺或同一实体门店;
  • 成交限定:必须真实发生过交易,有订单、支付记录或交易票据支撑;
  • 最低限定:取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而非最高价或平均价。

因此,“厂家建议零售价”“吊牌价”“曾经标价但从未成交的价格”“其他平台同款价格”都不能直接作为原价使用。若经营者将未成交的标价作为原价划线,即使该标价真实展示过,也可能被认定为虚构原价。

常见误区:把“划线价”等同于“原价”。划线价本身不是法律概念,若其数值无法对应到前七日最低成交价或最后一次成交价,就缺乏合法依据。页面写“原价”二字,比写“划线价”面临更严格的举证要求。

二、比较价格基准:不同促销场景下的基准选择

比较价格基准决定了“降价”是否成立。实务中常见的基准包括:前七日最低成交价、最后一次成交价、活动前展示价、专柜价/吊牌价、其他渠道价。不同基准的合规强度不同,经营者应优先选择可取证、可复核的成交价基准。

以某网店一款保温杯为例,假设其近十日成交记录如下(示例数据,用于说明计算方法):

日期成交价(元)订单状态
D-10129已支付
D-8119已支付
D-6109已支付
D-499已支付
D-2109已支付

若促销活动从 D 日开始,则前七日为 D-7 至 D-1。该区间内成交价为 109 元(D-6)、99 元(D-4)、109 元(D-2),最低成交价为 99 元。因此,本次促销的合法原价应为 99 元,而不是 129 元或 119 元。若页面标注“原价 129 元,促销价 89 元”,则 129 元并非前七日最低成交价,存在虚构原价风险。

如果前七日没有任何成交,则应取促销前最后一次成交价。例如最后一次成交发生在 D-15,成交价为 119 元,则原价应为 119 元。此时经营者需要在页面或内部台账中保留该次交易凭证,以应对可能的核查。

三、历史价格取证:把“价格事实”变成可提交的证据链

历史价格取证的核心,是让每一个被标注为“原价”的数字都能回溯到真实交易。建议按以下证据链组织:

  1. 订单与支付记录:导出促销前七日的订单号、下单时间、成交价、支付状态,形成价格区间清单;
  2. 商品页面快照:保留促销前商品详情页的价格展示截图,含时间戳或平台后台时间;
  3. 价格变更日志:从店铺后台导出价格调整记录,标明每次调价的时间、原价、新价、操作人;
  4. 促销活动审批单:记录活动名称、活动时间、原价取值、促销价、计算依据和审批人;
  5. 交易票据:对最后一次成交价作为原价的情形,保留对应发票或电子交易凭证。

取证时要注意“本交易场所”的边界。同一经营者在不同平台开设的店铺,若主体、结算和运营相互独立,一般不能互相作为原价来源;若属于同一交易场所下的不同频道,则需根据平台规则和实际成交情况判断。跨平台比价更适合作为“市场参考价”说明,而不宜直接标注为“原价”。

虚构原价认定:基准选择与取证链 促销前价格时间轴(示例) D-10 D-8 D-6 D-4 129元 119元 109元 99元 前七日区间 前七日最低成交价 99 元 若前七日无成交 取最后一次成交价 合法原价 = 99 元 标注 129 元 → 虚构原价风险 历史价格取证链与抗辩要点 订单支付记录 成交价·时间·状态 页面价格快照 含时间戳 价格变更日志 调价时间·操作人 促销审批单 原价取值·计算依据 交易票据 最后一次成交凭证 活动页面留档 原价·促销价展示 抗辩要点与风险判断 原价取值有前七日最低成交价支撑,且能提供订单凭证 前七日无成交时,能提供最后一次成交的票据或支付记录 划线价未标注“原价”,仅作市场参考价说明,且不误导消费者 以吊牌价、建议零售价、其他平台价直接作为原价,无本场所成交支撑 前七日有更低成交价,却取更高价或平均价作为原价

四、抗辩要点:从“价格真实”到“表达不误导”

面对虚构原价质疑时,经营者可以从两个层面组织抗辩。第一层是价格真实性抗辩:证明被标注的原价确实对应前七日最低成交价或最后一次成交价,并提供订单、支付、票据等证据。第二层是表达合理性抗辩:证明页面表达不会让消费者对降价幅度产生错误理解,例如明确标注“划线价为市场参考价,非本店原价”,且该参考价有合理来源。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价格真实,若表达方式足以误导消费者,仍可能构成价格欺诈。例如,将“专柜价 299 元”与“本店促销价 99 元”并列展示,但专柜价并非本交易场所成交价,且未说明比较基准,消费者容易误以为本店曾以 299 元销售。此时,经营者需要证明该专柜价真实、可查,并已以显著方式说明其含义。

实务建议:建立“促销价格审批单”,在活动上线前完成三项核对——原价取值是否落在前七日最低成交价或最后一次成交价、证据是否已归档、页面表达是否明确比较基准。三项均通过后再上线,可显著降低虚构原价风险。

综上,虚构原价的认定并不复杂,难点在于经营者是否愿意把“原价”当作一个需要取证的事实,而不是一个可以随意填写的营销数字。原价定义划定了取值边界,比较价格基准决定了降价是否成立,历史价格取证提供了可核查的证据链,抗辩要点则帮助经营者在争议中说明价格真实性与表达合理性。把这四件事做成日常动作,促销价格才既有吸引力,也有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