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合同解释规则在争议中的运用
合同解释是争议解决中最基础也最容易被低估的环节。同一份合同,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不是因为事实不清,而是因为文字本身存在多种读法。法官或仲裁庭在解释合同时,并非随意选择一种理解,而是遵循一套有先后顺序的方法论。理解这套顺序,企业才能在起草和履约阶段预判风险,在争议阶段组织有效论证。
一、五种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
《民法典》第142条、第466条确立了合同解释的基本框架。实务中通常按以下顺序展开:
第一,文义解释。从词句的通常含义出发,按照语法、标点和专业术语的行业惯常理解来确定含义。文义解释是起点,也是边界——解释不能超出文字可能承载的含义范围。例如合同约定“货到后30日内付款”,“货到”通常理解为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而非卖方发货之日。
第二,体系解释。当某一条款文义存在歧义时,将其放回合同整体中,结合上下文、相关条款、附件和序言来理解。体系解释的核心逻辑是:合同是一个整体,各条款之间应当协调一致,不能孤立地解读某一句。
第三,目的解释。探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目的。当文义和体系仍无法消除歧义时,考虑合同的性质、交易背景、双方追求的经济效果。例如一份独家代理合同,某条款对代理区域表述模糊,此时应结合“独家”这一交易目的,倾向于理解为排他性授权。
第四,习惯解释。当事人之间有交易习惯的,按照习惯解释;行业有通行做法的,可参照行业惯例。习惯解释的前提是双方知悉或应当知悉该习惯,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五,诚信解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公平合理、双方利益平衡,避免一方利用文字歧义获取不正当利益。诚信解释是兜底方法,通常在前述方法均无法得出合理结论时适用。
二、不利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特别约束
《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就是“不利解释原则”,又称“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该原则的适用有两个前提:一是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即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是该条款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如果条款文义清晰、只有一种理解,则不适用不利解释。
实务中,企业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常见的风险点包括:免责条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争议解决条款、单方变更权条款。例如某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平台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整服务内容,用户继续使用即视为同意”,该条款若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且存在歧义,法院可能作出不利于平台的解释,要求平台证明调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因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应对策略是:用语尽量明确、具体,避免模糊表述;对关键免责或限权条款采用加粗、下划线等合理方式提示;保留协商痕迹,证明对方有机会提出异议。
三、三类典型冲突的解释推演
案例一:条款冲突。某采购合同正文约定“验收合格后60日内付款”,附件《付款计划表》却写明“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首款”。两者冲突时,首先看合同是否约定了优先顺序条款;若无,则按体系解释,正文与附件同为合同组成部分,但正文通常为双方反复磋商的核心条款,附件多为辅助性文件,实务中倾向于以正文为准,除非附件形成时间在后且明确变更了正文。更稳妥的做法是在合同中约定“附件与正文不一致时,以正文为准”或反之。
案例二:手写修改。打印合同上有一处手写删除并改写的内容,双方各执一份且修改内容不同。此时应审查:手写修改处是否有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若仅一方持有且无对方确认,该修改通常不构成对合同的变更。若双方均确认手写内容为真实意思,则手写内容优先于打印内容——因为手写更能反映双方在订立时的最新合意。这体现的是“后行为优于前行为”“个别协商优于格式文本”的解释逻辑。
案例三:中英文版本不一致。一份跨境合同中英文并存,中文版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0%”,英文版写“liquidated damages shall be 5% of the total contract price”。若合同未约定以何种语言版本为准,则需结合谈判过程、合同目的和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判断。若合同明确约定“中英文不一致时以英文版为准”,则直接适用该约定。若没有约定,实务中法院可能要求主张一方证明哪一版本为双方真实合意,举证不能时可能按不利于起草方的原则处理。
四、企业应对的实操要点
第一,起草阶段预设解释规则。在合同中加入“本合同的解释顺序为:正文优先于附件,手写内容优先于打印内容,中文版与英文版不一致时以中文版为准”等条款。这类条款本身有效,能大幅降低争议成本。
第二,格式条款的合规审查。对免责、限权、违约金、争议解决等关键条款,逐条检查是否存在歧义。可采用“反向测试法”:假设自己是对方律师,能否从这句话中读出对己方不利的另一种含义?如果能,就需要修改。
第三,履约过程中的证据留存。当双方对某一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及时通过邮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方式固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这些材料在目的解释和习惯解释中具有重要价值。
第四,争议发生后的论证策略。不要只强调“合同写得很清楚”,而应按照文义、体系、目的、习惯、诚信的顺序逐层论证,形成完整的解释链条。同时,若对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存在歧义,应主动主张不利解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