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比较声称的合规判定

比较声称是营养声称中审核难度最高的一类。它不像含量声称那样只需对照一个绝对阈值(如“低脂”要求≤3g/100g),而是必须同时回答三个问题:和谁比(参照食品)、比什么、怎么比(比较基准)、比出来的差异如何在标签上表达(标示要求)。三者任一环节不成立,整条声称即不合规。本节围绕“减少脂肪”“增加膳食纤维”两类典型声称,把这三个环节拆开讲透。

一、参照食品的选择原则

参照食品是被比较的对象,它的选择直接决定比较结果是否成立。审核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 同类可比:参照食品必须与被声称食品属于同一食品类别或高度相似的食品,具有可比性。用“低脂酸奶”去比“全脂奶酪”没有意义,因为二者基础组成差异过大,脂肪差异不能归因于产品设计。
  • 真实存在、可识别:参照食品应是市场上真实存在的同类产品,或该产品配方调整前的原配方版本。审核时要求企业提供参照食品的名称、类别、营养成分数据来源。
  • 数据来源可靠:参照食品的营养素含量应来自权威食物成分数据库、有资质的检测报告或企业留样的检测数据,不能凭经验估算。
  • 不得虚构或选择极端值:不能为了凑出“减少”而故意选择一个脂肪含量异常高的同类产品作参照,这属于误导性比较。
审核要点:参照食品与被声称食品的类别一致性,是判断比较声称是否成立的第一道门槛。类别不一致,后续所有计算都失去意义。

二、比较基准的确定与差异计算

比较基准是指以何种计量口径进行比较。GB 28050 对比较声称的核心要求是:与参照食品相比,能量或某营养素含量的相对差异达到规定幅度,通常为减少或增加≥25%(以每100g或每100mL计),且差异应具有实际意义。审核时按以下步骤计算:

  1. 统一计量口径:两者均折算为每100g(固体)或每100mL(液体),不得一个用每份、一个用每100g。
  2. 计算相对差异:相对差异 =(参照食品含量 − 被声称食品含量)÷ 参照食品含量 × 100%(“减少”类);“增加”类则用(被声称食品含量 − 参照食品含量)÷ 参照食品含量 × 100%。
  3. 判断是否达到声称门槛,并核对绝对含量是否合理(如“减少脂肪”产品本身脂肪不应仍处于高脂水平)。

以“减少脂肪”为例(示例数据,仅用于演示计算逻辑):某原味酸奶参照食品脂肪为 6.0g/100g,改良产品脂肪为 4.2g/100g,相对减少 =(6.0−4.2)÷6.0×100% = 30%,达到≥25%的要求,声称可成立。若改良产品脂肪为 4.8g/100g,相对减少仅 20%,则“减少脂肪”声称不成立。再看“增加膳食纤维”:参照食品膳食纤维 1.2g/100g,新产品 1.6g/100g,相对增加 =(1.6−1.2)÷1.2×100% ≈ 33%,达到门槛;但若参照食品本身纤维极低(如0.2g/100g),新产品0.3g/100g虽相对增加50%,绝对增量仅0.1g,实际意义有限,审核时应结合绝对含量审慎判断。

比较声称合规判定:参照食品 → 比较基准 → 标签标示 ① 参照食品 • 同类可比 • 真实存在、可识别 • 数据来源可靠 • 不得选极端值凑差异 • 记录名称/类别/数据出处 ② 比较基准 • 统一每100g/100mL • 相对差异≥25% • 绝对含量须合理 • 差异须有实际意义 • 保留计算过程 ③ 标签标示 • 标明比较对象 • 标示两者含量 • 说明差异幅度 • 与营养成分表一致 • 不得暗示治疗作用 示例演算(示例数据,仅演示判定逻辑) “减少脂肪” 参照食品脂肪 6.0 g/100g 被声称食品脂肪 4.2 g/100g 相对减少 =(6.0−4.2)÷6.0 = 30% 30% ≥ 25% → 声称成立 “增加膳食纤维” 参照食品纤维 1.2 g/100g 被声称食品纤维 1.6 g/100g 相对增加 =(1.6−1.2)÷1.2 ≈ 33% 33% ≥ 25% → 声称成立

三、标签标示要求

比较声称成立后,标签上的表达同样受约束。审核时重点核对:

  • 明确比较对象:标签应能让消费者知道“和什么比”,如“与同类原味产品相比”,不能只写“减少脂肪”而不交代参照物。
  • 同时标示两者含量:比较声称应标示被声称食品与参照食品相应营养素的具体含量,使差异可核查,且数值须与营养成分表一致。
  • 说明差异幅度:可标示相对差异百分比,但不得夸大,不得使用“显著降低”“大幅减少”等无依据的绝对化表述。
  • 不得暗示功效:比较声称只描述含量差异,不得延伸为“有助于减肥”“改善肠道”等保健或治疗暗示。

四、审核实操中的常见问题

实际审核中,比较声称最易出问题的不是计算本身,而是参照食品信息缺失和口径不一致。例如企业只提供被声称产品的检测报告,却拿不出参照食品的数据来源;或参照食品按每份计、被声称食品按每100g计,导致差异被放大。审核时应要求企业提交一份完整的比较说明,至少包含:参照食品名称与类别、两者营养素含量及检测/数据来源、统一口径后的计算过程、标签拟标示文案。对“减少脂肪”还应关注产品是否同时存在高脂风险,对“增加膳食纤维”应关注绝对增量是否具有实际意义。只有参照食品、比较基准、标签标示三环闭合,比较声称才真正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