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s)关键条款解析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s)不是一套“遇到船再翻”的应急手册,而是一套把“看见—判断—行动—复核”串成闭环的行为规范。它的条款之间存在明确的逻辑依赖:瞭望是信息输入,安全航速是时间与空间的缓冲,碰撞危险判断是决策触发条件,让路与直航责任划分是行动分工,狭水道与能见度不良条款则是对特殊通航环境的补充约束。理解这条链条,比孤立背诵条款更能支撑后续的智能避碰算法设计与仿真评估。

瞭望:一切决策的信息起点

规则第五条要求“每一船舶应经常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可用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关键词是“经常”和“一切可用手段”。视觉瞭望受能见度、遮挡、夜暗限制;雷达可测距测向但对小型木质渔船、浮标回波较弱;AIS能提供他船标识与航向航速,但存在他船关闭设备、信息错误或延迟的可能;VHF通信可协调意图,却不能替代雷达观测。因此正规瞭望的本质是多源信息交叉验证,而不是单一传感器值班。

在智能避碰系统中,这一条对应感知层的设计原则:视觉、雷达/ARPA、AIS、电子海图、号灯号型识别应并行接入,并保留时间戳与置信度。若仅依赖AIS做碰撞判断,遇到未开启AIS的小船就会形成“感知盲区”;若仅依赖雷达,则难以判断他船是否失控、操限或从事捕鱼。瞭望条款在工程上应落实为“多源融合+人工复核”的机制,而不是把瞭望简化为一个目标列表。

安全航速:把“来得及”变成可计算的量

规则第六条要求船舶以安全航速行驶,使船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停住,并能在碰撞危险和紧迫局面形成前采取适当有效的避碰行动。安全航速不是固定数值,而是由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风浪流、夜航背景灯光、雷达性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工程上可用“停船距离+反应距离+转向所需距离”做保守估算:

可用距离 D_avail = 雷达/视觉发现距离 - 本船停船距离 - 决策反应距离
若 D_avail < 0,则当前航速对该环境不安全,应减速或改变航线

例如在能见度约2海里的雾中,某船雷达在约2.2海里发现前方回波,本船18节时停船距离约0.9海里,决策与下令反应按0.3海里计,则可用距离约1.0海里,尚有余量;若航速提高到24节,停船距离增至约1.6海里,可用距离被压缩到0.3海里,紧迫局面几乎不可避免。这类示例参数仅用于说明计算逻辑,实际取值应结合本船操纵性试验与当时环境修正。安全航速条款在仿真评估中应作为“速度—距离—反应时间”约束嵌入场景生成器,而不是只作为文字规则。

碰撞危险判断:从“看见”到“认定”

规则第七条要求运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可用手段判断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如有任何怀疑,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判断的核心不是“他船是否在正前方”,而是相对运动趋势:DCPA(最近会遇距离)与TCPA(最近会遇时间)是常用量化指标。通常当DCPA小于本船安全会遇距离阈值、且TCPA进入决策时间窗时,应判定为存在碰撞危险。但规则同时强调“不应根据不充分的雷达信息作出推断”,因此对远距离、小回波、机动频繁的目标,应保留怀疑并持续观测。

在智能决策中,碰撞危险判断应设置分级:安全、关注、危险、紧迫。分级阈值不能只按固定DCPA,而应结合会遇局面(对遇、交叉、追越)、他船类型、能见度与水域宽度动态调整。例如狭水道内安全会遇距离阈值应明显小于开阔水域;对遇局面下TCPA阈值应更早触发。规则第七条的精神是“疑险从有”,工程上应体现为保守偏置与不确定性传播,而不是把阈值调到刚好不报警。

让路与直航责任:分工明确才可预测

规则第八条至第十七条构成行动规则主体。核心分工是:让路船应尽早、大幅度地采取行动,直航船应保持航向航速,但在紧迫局面形成时让路船未行动,直航船可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交叉相遇中,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让路;对遇局面双方均应向右转向;追越船应给被追越船让路。这里最容易出错的是“小幅频繁转向”——规则要求“大幅度”行动,目的是让他船能清晰识别意图,避免双方同时犹豫或同时行动造成新的冲突。

对智能避碰而言,责任划分必须显式建模:先判定会遇局面类型,再确定本船角色(让路/直航),然后生成符合规则的行动候选。若本船为直航船,系统不应过早大角度转向,而应保持航向航速并持续监视;只有当让路船明显未履行义务且TCPA进入紧迫窗口时,才触发直航船的独立行动。这一逻辑若缺失,仿真中就会出现“双方都让、越让越近”的典型失败场景。

狭水道与能见度不良:环境约束下的规则修正

规则第九条要求狭水道内船舶尽量靠近本船右舷外缘行驶,避免妨碍只能在狭水道内安全航行的船舶;追越应取得被追越船同意。规则第十九条针对能见度不良,要求减速至安全航速、开启号灯号型、保持正规瞭望,并按雷达观测采取行动;若仅凭雷达发现来船正横以前存在碰撞危险,应及时采取避让行动,且避免向左转向(除非对正横以前的来船)。这些条款的共同点是:环境压缩了可用空间与反应时间,规则相应提高保守程度。

在仿真评估中,狭水道场景应重点检验“右舷外缘保持”“追越协商”“弯道视距受限”三类情形;能见度不良场景应检验“雷达发现距离—安全航速—转向方向约束”的联动。评估指标可包括:是否在规则要求的时机前行动、行动幅度是否可识别、是否出现向左避让正横前来船等违规转向、以及最终DCPA是否满足安全阈值。

COLREGs 关键条款决策链:从感知到行动 ① 正规瞭望(第五条) 视觉 · 雷达/ARPA · AIS VHF · 号灯号型 · 海图 多源交叉验证,保留置信度 ② 安全航速(第六条) 停船距离 + 反应距离 能见度 · 密度 · 操纵性 可用距离不足即减速 ③ 碰撞危险(第七条) DCPA · TCPA 分级 安全 / 关注 / 危险 / 紧迫 疑险从有,保守偏置 ④ 责任划分 让路 / 直航 对遇 · 交叉 · 追越 先定局面,再定角色 环境约束修正层 狭水道(第九条):靠右舷外缘行驶 · 追越须协商 · 弯道视距受限 能见度不良(第十九条):安全航速 · 雷达观测 · 避免向左转向 让路船行动(第八、十五、十六条) 尽早 · 大幅度 · 可被他船识别 避免小幅频繁转向 交叉:右舷来船让路;对遇:双方右转 直航船行动(第十七条) 保持航向航速 · 持续监视 紧迫局面下可独立行动 不因让路船未动而提前大角度转向 紧迫时 行动后复核 DCPA/TCPA 仿真评估关注点 行动时机是否早于规则要求 · 行动幅度是否可识别 · 是否出现违规转向 最终 DCPA 是否满足安全阈值 · 多源感知是否覆盖未开启 AIS 目标

把上述条款串起来看,COLREGs 的决策链可以概括为:瞭望提供信息,安全航速提供时间余量,碰撞危险判断触发决策,责任划分确定行动分工,特殊环境条款修正保守程度,行动后复核回到感知层。在智能避碰系统设计中,这条链应逐环节落地为可观测、可评估的模块;在仿真评估中,则应针对每一环节设置可判定的通过条件,而不是只看最终是否“没有碰撞”。例如一次仿真中两船最终DCPA为0.8海里,看似安全,但若直航船在紧迫局面形成前就大角度转向,仍应判定为责任分工违规。规则条款的价值,正在于把“结果安全”提升为“过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