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未达门槛的主动申报与叫停制度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的核心逻辑是"达到标准即申报",但反垄断法同时保留了一条兜底通道:即使交易未达到营业额门槛,只要有证据表明该集中可能排除、限制竞争,执法机构仍可要求申报,甚至直接叫停。这一机制在实务中被称为"未达门槛的主动申报与叫停制度",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及《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的相关条款。理解这一制度,关键在于区分三种情形:当事人主动申报、执法机构要求申报、执法机构直接调查并叫停。
一、制度定位:门槛之外的三条路径
营业额门槛是申报义务的"一般触发器",但不是竞争关注的"唯一触发器"。当交易涉及扼杀式收购、关键数据或技术控制权转移、平台生态封禁能力集中等情形时,即使目标公司营业额很低甚至为零,仍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此时制度提供三条路径:
- 主动申报:当事人自行评估后认为存在竞争关切,主动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申报,争取事前审查的确定性。
- 要求申报:执法机构发现未达门槛交易存在竞争风险,书面要求当事人申报,当事人须在指定期限内提交。
- 直接叫停: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该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等。
三条路径的启动主体、程序阶段和法律后果不同,但共享同一实体判断标准:是否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实务中,主动申报是当事人可控性最强、成本相对最低的路径;要求申报和直接叫停则带有被动性和强制性。
二、主动申报的触发判断与操作流程
主动申报并非"想报就报",而是需要先做竞争影响初筛。建议从四个维度判断:
- 交易性质:是否为横向重叠、纵向封锁或混合集中;是否涉及创新密集型行业、数据驱动型平台或关键基础设施。
- 目标方价值:目标公司虽营业额低,但是否掌握关键专利、独家数据、核心研发团队或稀缺牌照。
- 市场结构:交易后相关市场份额、HHI变化、主要竞争者数量、客户转换成本。
- 行为风险:交易后是否具备实施差别待遇、拒绝交易、搭售或封禁的能力与动机。
若初筛结论为"存在竞争关切",即可启动主动申报。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内部合规评估
- 调取交易双方近三年营业额、市场份额、主要产品线
- 识别重叠市场与相邻市场
- 形成《竞争影响初筛备忘录》
第二步:预沟通(可选但建议)
- 向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提交预沟通申请
- 说明交易背景、初筛结论、拟申报意向
- 获取是否接受申报的初步意见
第三步:正式申报
- 填写《经营者集中申报表》
- 提交交易文件、股权结构图、营业额证明
- 提交竞争分析报告(重点说明未达门槛但主动申报的理由)
第四步:审查与反馈
- 立案后进入初步审查(30日)
- 必要时进入进一步审查(90日,可延长60日)
- 根据审查意见补充材料或提出救济方案
需要强调的是,主动申报的受理并不以"达到门槛"为前提,但执法机构有权判断是否立案。若执法机构认为交易明显不具有竞争关切,可能不予立案;若认为存在关切,则正式立案审查。因此,预沟通阶段的说理质量直接影响后续进程。
三、执法机构叫停权的行使条件与应对
叫停权是未达门槛制度中最具威慑力的部分。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执法机构对未达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集中,可以要求申报;当事人不申报的,执法机构可以调查并作出处理。叫停的具体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限期转让营业、其他必要措施。
叫停权的行使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可能排除、限制竞争,二是当事人未按要求申报或申报后未获批准仍实施集中。实务中,执法机构通常先发出《要求申报通知书》,给予当事人补报机会;只有在当事人拒不申报或审查未通过仍推进交易时,才会启动叫停程序。
面对叫停风险,当事人可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 交易前做"叫停风险压力测试":模拟执法机构可能关注的竞争问题,准备抗辩理由与救济方案。
- 主动申报换取程序主动权:在交易交割前完成申报,避免"先斩后奏"导致的叫停和处罚。
- 设计附条件交割条款:在交易协议中约定以反垄断审批为交割前提,降低违约风险。
- 准备救济方案:如业务剥离、行为承诺、防火墙安排等,在审查阶段主动提出。
- 保留抗辩证据:如市场进入容易、买方力量强、效率抗辩等,用于反驳排除限制竞争的认定。
四、实务中的判断框架与示例
为便于操作,可将未达门槛交易的处理决策归纳为以下判断框架。假设某科技公司A拟收购初创企业B,B上一年度营业额为800万元,远低于4亿元门槛,但B拥有某细分领域70%的活跃用户和核心算法专利。此时应如何判断?
| 判断维度 | 本例情况 | 风险等级 |
|---|---|---|
| 横向重叠 | A与B在细分市场有部分重叠,合计份额约45% | 高 |
| 关键资产 | B拥有核心算法专利和独家数据集 | 高 |
| 市场进入 | 该细分市场技术壁垒高,新进入者少 | 高 |
| 买方力量 | 下游客户分散,议价能力弱 | 中 |
| 效率抗辩 | 暂无明显可验证的效率改进 | 低 |
综合判断,该交易虽未达门槛,但存在较高竞争关切,建议主动申报。若选择不申报,一旦执法机构调查,可能面临责令停止实施集中、罚款等后果。主动申报后,可在审查阶段提出行为性救济,如承诺继续向第三方开放算法接口、保持数据中立等,以提高获批概率。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未达门槛的主动申报与叫停制度,本质上是反垄断执法从"形式门槛"向"实质竞争效果"延伸的体现。对于并购交易频繁的企业,建议将竞争影响初筛嵌入交易立项流程,在签署意向书阶段即完成初步判断,避免在交割前夕因反垄断问题导致交易受阻。同时,主动申报的记录本身也是合规抗辩的重要材料,能够在执法机构问询时证明企业已履行审慎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