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转售价格维持(RPM)的违法性认定
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ance,RPM)是渠道价格政策中最敏感的一类安排。它指上游供应商与下游经销商约定,经销商必须按照供应商设定的价格(固定价)或价格区间(最低价、最高价)向终端客户转售商品。RPM 之所以成为合规风险的高发区,是因为它同时具备两种面孔:一方面,它可以抑制渠道内的价格混乱、保护品牌形象和服务投入;另一方面,它可能被用作横向价格卡特尔的组织工具,或削弱品牌内竞争,从而损害消费者福利。理解 RPM 的违法性认定,核心就是理解“本身违法”与“合理原则”这两条分析路径,以及安全港规则如何为市场份额较低的企业提供确定性。
一、本身违法与合理原则:两条分析路径
在反垄断执法中,对 RPM 的认定存在两种基本路径。本身违法原则(per se illegal)意味着只要行为被认定构成 RPM,无需进一步证明其实际竞争效果,即可判定违法。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则要求执法机关或法院综合评估行为的实际或潜在竞争影响,包括市场结构、市场力量、行为目的、实际效果以及是否存在促进竞争的正当理由。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明确禁止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但并未采用“本身违法”的表述。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分析框架:先判断是否构成 RPM,再考察是否满足豁免条件或安全港规则。这一框架既保留了禁止性规定的威慑力,又为具有正当商业理由的行为留出空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限定最高转售价格通常被认为对竞争影响较小,甚至可能有利于消费者,因此在分析上往往适用合理原则,而非直接推定违法。
二、安全港规则:市场份额的量化门槛
安全港规则是 RPM 合规分析中最重要的量化工具之一。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以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的相关精神,如果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一定阈值,且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以主张适用安全港。具体而言,对于纵向价格限制,通常参考的标准是:参与协议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均低于 30%,且协议不含有《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禁止的核心限制。满足条件时,执法机关可以推定该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安全港并非绝对免责。它是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实际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行为属于核心限制(如固定价格、分割市场),则不能适用。因此,企业在设计 RPM 政策时,应当先测算自身与经销商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判断是否落入安全港区间,再决定是否采用更严格的价格约束。
三、执法案例中的认定逻辑
从公开执法案例看,RPM 案件的认定通常围绕几个关键事实展开。第一,是否存在明确的价格约束。执法机关会审查合同条款、通知、函件、会议纪要、聊天记录等,判断供应商是否以明示或默示方式要求经销商遵守价格。第二,是否具有强制力。如果供应商通过断供、取消返利、限制供货、扣除保证金等方式惩罚不遵守价格的经销商,则强制力明显,违法性认定更容易成立。第三,是否覆盖足够多的经销商。如果价格约束仅针对个别经销商,且缺乏系统性执行机制,其竞争损害相对有限。
以某汽车品牌区域价格管控案为例(示例性说明,非真实案例数据):某品牌在华东区域要求经销商对某款车型不得低于指导价的 95% 销售,并通过区域经理巡查、暗访、扣减返利等方式执行。执法机关认定该行为构成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且品牌在相关市场份额超过 30%,不适用安全港,最终作出行政处罚。该案的关键证据包括区域价格通知、返利扣减记录和经销商访谈笔录。这一逻辑说明,RPM 案件的证据链往往从“价格政策文本”出发,延伸到“执行机制”和“实际效果”三个层面。
四、抗辩要点与合规操作
面对 RPM 指控,企业可以从多个角度组织抗辩。首先是正当理由抗辩,例如防止经销商“搭便车”——某些经销商享受了其他经销商在展示、试用、售后服务上的投入,却以低价吸引客户,导致服务投入不足。此时,维持一定价格水平有助于保护服务型经销商的积极性。其次是效率抗辩,例如统一价格可以降低消费者比价成本、提升渠道分销效率、促进新品推广。再次是程序与证据抗辩,包括主张行为并非强制、经销商自愿参与、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市场份额未达安全港门槛等。
在合规操作层面,建议企业建立 RPM 政策的分级管理机制。对于市场份额较低、竞争充分的品类,可以适度采用建议零售价或最高限价,避免直接固定最低价。对于确需维持价格体系的品类,应保留完整的市场分析报告,证明行为具有促进竞争的正当理由,并确保执行手段不涉及断供、扣返利等强制措施。同时,定期开展渠道合规培训,保留经销商自愿参与的书面记录,以便在执法调查中形成完整的抗辩证据链。
综合来看,RPM 的违法性认定并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沿着“行为识别—类型区分—安全港筛查—合理原则分析—抗辩与豁免”的路径逐层推进。企业应当把合规重心前移,在政策设计阶段就完成市场份额测算、正当理由论证和执行机制审查,而不是等到执法调查后再被动应对。只有把价格政策建立在可验证的市场数据和可追溯的合规记录之上,才能在渠道管理与反垄断风险之间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