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AIGC可版权性基础
在讨论AIGC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之前,必须先回到著作权法最核心的门槛——独创性。著作权保护的不是“内容”本身,而是“表达”中体现的人类智力创造。因此,AIGC可版权性问题本质上要回答三个递进的问题:生成物是否构成表达?该表达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份独创性是否可归属于自然人(或法人)而非机器?
一、独创性判断标准:从“独立完成”到“最低限度创造性”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独创性”拆解为“独立完成”与“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两个要件。前者强调作品源于作者而非抄袭,后者要求表达具备可识别的个性化选择。在AIGC场景中,“独立完成”通常不成问题——只要不是复制他人作品;真正的争议集中在“创造性”是否由人贡献。
判断创造性时,实务中通常考察以下维度:
- 选择与编排:提示词是否体现了对主题、风格、构图、叙事结构的个性化取舍;
- 可预测性:生成结果是否超出模型常规输出,是否体现了使用者的“创作意图”;
- 智力投入的质与量:是否包含多轮迭代、参数调整、筛选与后期修改;
- 表达空间:该类型内容是否存在足够的个性化表达余地,而非唯一或有限表达。
需要强调的是,“投入了时间与劳动”不等于“具有独创性”。单纯输入一句“画一只猫”并点击生成,通常难以满足创造性要求;但如果使用者通过多轮提示词设计、构图控制、局部重绘、后期合成,使最终画面呈现出可辨识的个人审美选择,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二、人类智力贡献要求:机器不能成为作者
著作权法的主体是“作者”,而作者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AI模型本身不具备法律人格,因此不能成为作者。这意味着,AIGC要获得版权保护,必须存在一个可归属的人类智力贡献,且该贡献达到独创性门槛。
实践中,人类贡献可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
- 提示词创作:通过精确、结构化的提示词描述画面元素、风格、镜头、光影等;
- 参数与工作流设计:如ControlNet姿态控制、LoRA风格微调、种子固定与迭代;
- 筛选与编排:从大量生成结果中挑选、组合、排序,形成具有叙事或审美逻辑的整体;
- 后期修改:对生成图进行重绘、合成、调色、文字排版等二次创作。
如果人类贡献仅停留在“提出需求”层面,而具体表达完全由模型随机生成,则通常认为该生成物不构成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或不受著作权保护。这一结论在多个法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趋同。
三、中外典型案例:Dreamwriter案与Zarya of the Dawn案
Dreamwriter案(深圳南山法院,2019)是我国AIGC可版权性的标志性判决。该案涉及腾讯财经使用Dreamwriter自动撰写的股市快讯。法院认为,涉案文章在数据选择、结构安排、语言表达上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且创作过程由主创团队主导,AI仅作为工具,因此认定构成文字作品。该案确立了一个重要思路:当AI是“工具”而非“作者”时,人类主导的创作仍可受保护。
Zarya of the Dawn案(美国版权局,2023)则给出了相反方向的结论。该案中,作者Kristina Kashtanova使用Midjourney生成漫画《Zarya of the Dawn》。美国版权局最终认定:漫画中的文字与整体编排可受版权保护,但由Midjourney生成的图像本身不受保护,理由是图像的具体表达由模型随机生成,人类提示词未能控制到“可预测的创作结果”程度。该案的核心启示是:提示词的“创意”不等于对表达的“控制”。
两案对比可见,判断关键不在于“是否使用了AI”,而在于人类是否对最终表达实施了足够的控制与个性化选择。Dreamwriter案中,人类主导了数据、结构与语言;Zarya案中,人类仅提供了抽象提示,具体画面由模型决定。
四、可版权性结论:分层判断与实务建议
综合现行法律与案例,AIGC可版权性可归纳为分层结论:
| 生成物类型 | 人类贡献程度 | 可版权性结论 |
|---|---|---|
| 纯AI随机生成、无人工干预 | 极低 | 不构成作品,不受保护 |
| 简单提示词生成 | 低 | 通常不构成作品 |
| 多轮提示+参数控制+筛选 | 中高 | 可能构成作品,需个案判断 |
| AI生成+实质性后期修改/编排 | 高 | 人类创作部分可受保护 |
| AI作为工具、人类主导创作 | 高 | 整体可构成作品(如Dreamwriter案) |
对商业使用者而言,实务建议是:保留创作过程证据(提示词记录、参数配置、迭代版本、修改日志),在合同中明确AIGC成果的权利归属,并对纯AI生成部分与人类创作部分做可分离的标注与存档。这样在发生权属争议或侵权纠纷时,才能清晰界定哪些部分可主张著作权、哪些部分应视为公有领域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