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公司治理结构变革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作出了一项根本性调整:允许公司在董事会内部设置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的职权,从而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这一变化把长期并行的“双层制”与“单层制”选择权交到了公司手中。理解这一变革,关键不在于记住条文,而在于弄清三种结构各自的权力配置、适用条件,以及章程需要同步修改哪些条款。

一、两种治理结构的权力配置差异

传统双层制下,股东会之下并行设置董事会与监事会:董事会负责经营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者互不隶属,形成“决策—监督”两条平行线。单层制则是把监督职能内嵌到董事会中,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承担,监督者本身也是董事会成员,监督发生在决策层内部。

这一差异直接决定了监督的独立性来源。双层制中,监事不得兼任董事和高管,独立性靠“外部平行”保障;单层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仍是董事,独立性靠“成员资格限制”保障——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过半数成员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换言之,单层制并非取消监督,而是把监督的支点从“机构分离”换成了“人员资格与议事规则”。

双层制与单层制治理结构对照 双层制(设监事会)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理层/高管 监督董事、高管 (平行独立)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高管 监督机构与决策机构分离 股东会分别选举董事、监事 单层制(设审计委员会) 股东会 董事会 (决策与监督统一于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行使监事会职权 监督董事、高管(内部监督) 成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过半数无关联关系

二、选择单层制还是双层制:判断维度

法律并未强制所有公司采用单层制,而是给出选择空间。实务中可从以下维度判断:

  • 公司规模与股东结构。股东人数少、股东直接参与经营的公司,监督链条越短越高效,单层制往往更合适;股东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高的公司,双层制的平行监督更易被外部股东接受。
  • 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或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上市公司若设审计委员会,通常还需满足独立董事占多数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则须同时考虑职工董事与外部董事的比例要求。
  • 融资与监管预期。有上市规划的公司,提前采用审计委员会模式,可与上市后的治理要求衔接,减少后续改制成本。
  • 既有监督资源。若公司已有运作成熟的监事会,且监事具备财务、法律专业能力,贸然改为审计委员会可能造成监督能力断层。

需要强调的是,选择权属于公司,但一旦选定,章程、议事规则、人员安排必须整体配套,不能只改名称不改机制。

三、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的落地要点

审计委员会要真正承接监事会职权,至少需要落实四件事。第一,明确职权清单:检查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管履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等原监事会职权,应逐项写入章程或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明确成员构成:成员为董事,且不得兼任公司其他职务,过半数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上市公司还应满足独立董事比例要求。第三,明确议事规则:表决方式、回避情形、会议记录与决议保存。第四,明确与外部审计的衔接:审计委员会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独立性。

审计委员会不是“董事会里的监事会”,它的监督权来自董事会授权和章程规定,其独立性依赖成员资格限制和议事程序,而非机构分离。章程中若只写“设审计委员会”,不写职权和构成,监督将流于形式。

四、职工董事的设置

职工董事的设置与治理结构选择相互关联。根据《公司法》,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意味着:如果公司选择单层制、不设监事会,则通常需要在董事会中安排职工董事;如果保留监事会且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则董事会中不一定再设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能由股东会直接委派。其职权与其他董事相同,但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上应充分反映职工意见。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职工董事被当作“荣誉席位”,不参加实质审议。整改时应确保其进入审计委员会以外的专门委员会时不受歧视,并保障其获取经营信息的渠道。

五、章程对应修改清单

治理结构变革最终要落到章程条文。以下为示例性修改对照,公司应结合自身选择逐项核对:

章程条款 双层制原表述 单层制修改方向
监督机构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X名 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审计委员会 无 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成员X名,其中独立董事/外部董事X名,召集人由…担任
职权条款 监事会职权逐项列明 将原监事会职权整体平移至审计委员会,并补充与外部审计衔接条款
职工董事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表决与回避 监事会决议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规则、关联董事回避、会议记录保存

修改章程时,建议同步修订三份配套文件: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职工董事选举办法。三者与章程不一致,会在登记备案或后续监管检查中形成瑕疵。对于已设监事会的公司,若决定改为单层制,还应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并办理章程备案与监事变更登记。

常见误区:认为“设了审计委员会就自动不设监事会”。正确做法是章程明确删除监事会设置条款,并完成相应变更程序;否则可能出现两套监督机构并存的混乱局面。

总体而言,本轮治理结构变革的核心是把监督职能的配置方式从“机构平行”转向“董事会内嵌”,选择权在公司,但配套义务随之而来。公司应结合自身规模、股东结构、上市规划和既有监督资源作出选择,并以章程修改为落脚点,把审计委员会职权、成员资格、议事规则和职工董事安排一次性写清、写全,避免“换牌子不换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