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审查
合同成立的核心是“合意”,而合意能否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可能表现为双方共同制造假象(虚假意思表示),也可能表现为一方对交易基础产生错误认识(重大误解),还可能是一方通过欺骗或施压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表示(欺诈、胁迫)。这四类情形在《民法典》第146条至第151条中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实务中必须逐项区分,不能笼统地以“不公平”或“被骗了”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一、四类情形的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
虚假意思表示规定于《民法典》第146条。它要求表意人与相对人明知其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且双方合意作出该虚假表示。其法律后果是: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隐藏于虚假表示之下的真实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典型场景是“阴阳合同”——为规避税费或监管签订低价“阳合同”,实际按高价“阴合同”履行。此时阳合同无效,阴合同的效力需另行依其自身内容判断,若阴合同本身合法,则按阴合同确定权利义务。
重大误解规定于《民法典》第147条。其构成需满足:表意人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该错误认识与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误解是重大的,即足以影响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或合同核心内容。误解方有权请求撤销,但需注意,因误解方自身过失造成的误解,通常不影响撤销权,但可能影响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赔偿。
欺诈规定于《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一方以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作出意思表示,受欺诈方有权撤销。若欺诈来自第三人,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受欺诈方同样可撤销。欺诈的认定关键在于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因果关系三要素,沉默在负有告知义务时也可构成欺诈。
胁迫规定于《民法典》第150条。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生命、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方有权撤销。胁迫不要求实际损害发生,只要要挟内容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作出表示即可。与欺诈不同,胁迫的撤销权不受“相对人善意”限制。
二、证据组织方法:从“主张”到“证明”的转化
四类情形的证明难度差异很大。虚假意思表示需要证明双方通谋,单方证据往往不足,应重点收集两份以上内容矛盾的合同文本、与合同记载不一致的资金流水、双方关于“走形式”的沟通记录。重大误解的证明重心在于缔约时的认知状态,可通过缔约前的询价记录、标的物说明材料、鉴定意见等还原误解的形成过程。欺诈的证明需要锁定虚假陈述或隐瞒行为,微信聊天、邮件、宣传资料、录音均可,同时要证明该陈述与订约之间的因果关系。胁迫的证明最难,因为胁迫常发生在私密场合,应尽早固定威胁短信、通话录音、报警记录、证人证言,并注意保存因恐惧而仓促签约的时间线证据。
三、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重大误解的认定作了细化: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的错误认识,足以使当事人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同时明确,误解方因重大误解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交易习惯、缔约过程等综合判断。在欺诈方面,司法解释强调,认定欺诈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告知义务,以及其沉默是否足以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典型案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阴阳合同”案中明确:当事人签订两份合同,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但隐藏的真实合同若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应认定有效,并按真实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在“隐瞒抵押售房”案中,法院认为出卖人明知房屋已设立抵押却未告知买受人,构成欺诈,买受人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在“以举报相要挟”案中,法院认定以向税务机关举报相要挟,迫使对方以明显低价转让股权,构成胁迫,受胁迫方有权撤销。
四、实务审查清单
| 审查维度 | 关键问题 | 证据指向 |
|---|---|---|
| 是否存在通谋 | 双方是否明知表示不真实? | 两份合同、资金流水、沟通记录 |
| 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 错误认识是否涉及合同核心内容? | 缔约前认知材料、鉴定意见 |
| 是否构成欺诈 | 是否有告知义务?是否故意隐瞒? | 宣传资料、聊天记录、录音 |
| 是否构成胁迫 | 要挟内容是否足以产生恐惧? | 威胁记录、报警回执、时间线 |
| 撤销权是否消灭 | 是否超过90日/1年/5年? |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的证据 |
审查意思表示真实性,最终要落到“要件—证据—后果”的闭环上:先判断属于哪一类情形,再对照构成要件组织证据,最后确认撤销权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已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只有把这三步走完,才能在诉讼或谈判中形成有效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