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格式条款的订入控制

格式条款的订入控制,解决的是一个先决问题:某一条款究竟有没有进入合同。如果订入不成立,法院无需审查其是否无效、是否可撤销,直接认定该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这一层判断在实务中往往比效力审查更具决定性,因为它把争议从“条款是否公平”前移到“条款是否被有效同意”。

一、订入控制的三项要件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确立了格式条款订入的基本规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据此,订入控制可拆解为三项要件:第一,条款须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典型如免责条款、限责条款、管辖条款、仲裁条款、单方变更权、自动续费、违约金计算方式等;第二,提供方须以合理方式提示,即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第三,对方要求说明时须予以说明,且提示与说明须达到使对方“注意并理解”的程度。三项要件缺一,相对方即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注意区分“订入”与“效力”:订入控制审查的是“有没有同意”,效力控制审查的是“同意的是否公平”。前者不成立,后者无需审查。

二、判断“合理提示”的实务标准

“合理的方式”并无统一量化标准,法院通常综合以下因素判断:条款在合同文本中的位置(是否在正文、是否被折叠、是否在附件深处)、字体字号与颜色(是否加粗、加黑、放大、变色)、是否设置勾选或单独确认、是否在签约流程中强制停留阅读、条款数量与篇幅、交易场景与相对方认知能力、行业惯例等。

以线上投保为例,若免责条款仅出现在长达数十页的条款链接中,未加粗、未弹窗、未设置单独勾选,用户可直接点击“同意并投保”,法院多认定提示不充分。反之,若页面以弹窗单独展示免责条款、要求用户手动勾选“我已阅读并理解”,并保留操作日志,则提示义务较易被认定已履行。

线下场景中,若格式条款以极小字号印在合同背面,或夹在大量附件中未作任何标识,通常不构成合理提示。若在合同正面以加粗字体列明,并由相对方在条款旁单独签字确认,则提示效果显著增强。

三、举证责任分配

订入控制的举证责任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承担。这是《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所确立的规则:提供方主张已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方只需主张“未提示、未说明、未注意、未理解”,无需证明自己确实没有看到。

提供方常见的举证材料包括:合同文本及条款位置截图、加粗加黑样式说明、线上勾选记录与时间戳、弹窗展示记录、用户操作日志、电话录音或面签录像、单独签署的确认页、送达与阅读记录等。若仅有合同文本,无法证明提示方式与提示过程,通常不足以完成举证。

实务中常见误区:提供方认为“合同里写了就算提示”。但订入控制要求的是“以合理方式使对方注意”,而非“文本中存在”。仅有文本,没有提示行为与提示证据,往往被认定订入不成立。

四、典型裁判观点

从公开裁判看,法院对订入控制的审查呈现以下倾向:

  • 免责、限责条款审查最严。涉及人身损害、重大财产损失、消费者核心权利的免责条款,提示标准显著提高,仅加粗往往不够,常要求单独确认。
  • 管辖与仲裁条款需特别提示。此类条款排除相对方惯常诉讼权利,若未以合理方式提示,法院可能认定未订入,进而否定管辖约定。
  • 线上场景看“可感知性”。法院关注用户是否必须主动操作才能继续、是否有单独勾选、是否可回看,而非仅看条款是否可点击。
  • 说明义务以“要求”为前提但非绝对。相对方未要求说明时,提供方未必主动说明;但若条款含义晦涩、专业性强,法院可能要求提供方主动以通俗语言解释。
  • 举证不能的后果由提供方承担。无法证明已提示说明的,直接认定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五、订入控制的判断路径

为便于实务操作,可将订入控制归纳为一条判断链:先识别条款是否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再审查提供方是否以合理方式提示;再审查是否按对方要求说明;最后审查提示说明是否达到使对方注意并理解的程度。任一环节不满足,相对方即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格式条款订入控制判断路径 举证责任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承担 ① 重大利害关系 免责/限责/管辖/仲裁 ② 合理方式提示 加粗/弹窗/勾选/单独确认 ③ 按要求说明 通俗解释/主动释明 ④ 达到注意并理解 提示+说明共同作用的结果标准 条款订入合同 进入效力审查阶段 任一环节不满足 未提示 / 未说明 / 未达注意理解 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无需再审查效力 提供方举证材料: 合同文本及条款位置 · 加粗加黑样式 · 线上勾选记录与时间戳 · 弹窗展示记录 · 操作日志 · 录音录像 · 单独签署确认页

六、实务操作要点

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而言,订入控制的关键在于“留痕”。建议在合同设计阶段即完成三项动作:一是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进行显著标识,采用加粗、加黑、下划线、变色等组合方式;二是在签约流程中设置单独确认环节,线上以勾选或弹窗确认,线下以单独签字或盖章确认;三是完整保存提示与说明的过程证据,包括页面截图、操作日志、时间戳、录音录像等。

对相对方而言,若主张某条款未订入,应重点指出提供方未以合理方式提示、未按要求说明,或提示说明未达到使其注意并理解的程度,并可将举证不能的后果指向提供方。相对方无需自证“确实没看到”,只需提出合理异议,由提供方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义务。

订入控制是格式条款争议的第一道闸门。把这道闸门守住,后续的效力审查、解释规则才有适用空间;守不住,条款直接出局,再公平的内容也无法约束相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