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 | 适用范围 | 核心原则 / 特点 |
|---|---|---|
| GDPR (欧盟) |
在欧盟境内设立的数据控制者/处理者;或向欧盟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服务、监控其行为(不论设立地)。 | 合法性、公平透明;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准确性;存储限制;完整性与保密性;问责制。 ⚡ 同意明确 + 可携带权 + 被遗忘权 |
| CCPA (加州) |
在加州经营且满足以下之一:年收入>2500万美元;买卖5万条以上个人信息;50%以上收入来自出售个人信息。 | 知情权、删除权、选择退出权(出售)、非歧视; 🛡️ 新增CPRA:敏感数据限制、更正权、自动化决策披露。 |
| PIPL (中国) |
在中国境内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境外处理中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以向境内提供产品/服务、分析评估行为为目的)。 | 最小必要、公开透明、知情同意、目的限制、数据安全、 🏛️ 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
| LGPD (巴西) |
在巴西境内处理;或为提供商品/服务处理巴西个人数据;或对巴西境内个人数据监控。 | 目的合法性、必要性、自由访问、数据质量、透明、安全、预防、非歧视、问责。 🔒 类似GDPR,设立DPO、数据主体权利(更正、删除、反对等)。 |
处理须有合法基础,告知清晰,不隐瞒。
收集目的明确、具体,不得超范围处理。
只处理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最少数据。
保持数据准确、及时更新,删除不准确信息。
不超过必要期限,到期删除或匿名化。
采取适当安全措施,防泄露、损毁。
能证明合规,有记录、有DPO、有影响评估。
// 隐私政策合规片段 · 数据主体权利响应 (GDPR Art.15-22)
{
"rights": [
"访问权 (Right of access)",
"更正权 (Right to rectification)",
"删除权 (Right to erasure / '被遗忘权')",
"限制处理权 (Right to restriction of processing)",
"数据可携带权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
"反对权 (Right to object)"
],
"响应时限": "1个月内(可延长2个月)",
"原则": "除非有合法理由拒绝,否则必须配合。"
}